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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附则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6日第二届第五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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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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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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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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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五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分支机构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字样结束,代表机构以“联络处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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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
(十)决定终止事宜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七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秘书长,理事长(会长)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
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九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(十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
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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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员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团体会员有固定的场所、合法的资质;
(四)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,按时交纳会费。
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.入会申请书并盖章;
2.身份证明;
3.团体会员单位法人证书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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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根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、政策和地方法规,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以全民健身为基础,普及与提高相结合,推动体育事业均衡、充分发展,统一组织、协调和指导全省拳击运动的开展,大力发展俱乐部,宣传普及群众性拳击运动,促进体育社会化、产业化,主动作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、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内容;
(二)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研究、制定项目的全省竞赛制度、竞赛计划、竞赛规程和规则并组织实施;
(三)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积极承办和举办拳击竞赛活动,组织全省拳击运动爱好者的业余训练,选拔、培训优秀后备人才,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拳击运动水平;
(四)组织培训拳击运动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,定期进行理论学习,组织经验交流,按照国家体育总局、四川省体育局、四川省体育总会或中国拳击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申报;
(五)普及拳击知识,协调和组织拳击理论技术研究;
(六)组织人员编写、收集、整理有关拳击的书籍、图书、理论技术资料和制作录像教材等技术咨询服务,不从事已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。
(七)加强与各省拳击协会之间的联系,开展体育交流,增进友谊,促进拳击运动发展;
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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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拳击协会。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是由热爱拳击运动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团结广大拳击运动的工作者、爱好者及关心、支持拳击运动的各界人士,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,为普及和发展全省拳击运动,提高运动技术水平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体育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。
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